发布者:陈忠强|时间:2024年12月03日|1210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韩1、韩2与H商贸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,经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,H商贸公司需赔偿受害人王某457357元。王某因本案伤害死亡后,H商贸公司仅支付了17万元,剩余287357元未支付。由于H商贸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,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
·H商贸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,原投资人田某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。
·田某在未出资/未足额出资、未清偿公司债务且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情况下,将全部股权转让给田1,并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田1,涉嫌恶意逃避债务。
·根据《个人独资企业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六十三条,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,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·追加田某、田1为本案被执行人,对H商贸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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